§ 1. 所探討問題之性質
我們被告知,我們的始祖因得罪神,從他們被造時的地位墮落了。這引出了一個在道德或神學領域中最困難且最全面的問題:何謂罪?罪的存在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。任何人只要檢視自己的本性,或觀察同胞的行為,就不得不被迫承認,罪這種惡確實存在。這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道德或神學問題,它也屬於哲學的範疇,因為哲學旨在解釋人類本性以及外部世界的一切現象。因此,各個時代、各個學派的哲學家都不得不探討這個主題。關於罪之本質的哲學理論,正如哲學學派一樣多。對於基督徒神學家而言,這個重大問題的探討受到某些限制。他預設了一位具有無限完美之位格神的存在,並預設了人的責任。任何與這兩個基本原則相衝突的關於罪之本質或起源的理論,對他而言都不可能是真理。在進入探討那些已被廣泛採納的理論之前,必須先確定回答「何謂罪?」這一問題所需的數據,或者說,推導出該答案的前提。這些前提僅僅是神話語的宣告,以及我們自身道德本性的事實。許多哲學家甚至神學家,因完全或部分忽略了這兩個知識來源,轉而訴諸理性,或者更準確地說是訴諸「思辨的理解力」(speculative understanding)來決定這個問題。然而,這種方法是不合理的,且必然會導致錯誤的結論。在確定感覺的本質時,我們不能採取先驗的(à priori)方法,從事物的本質去推論它應當如何影響我們的感官。我們必須將感官意識的事實視為需要解釋的現象。我們不能說,光的本質決定了它不可能引起視覺現象;也不能說酸性物質不可能影響味覺器官;更不能說我們將感覺歸因於這些原因時,我們的感覺是欺騙性的。同樣地,我們也無法從哲學上決定美的原則,並斷定人們必須欣賞什麼、厭惡什麼。哲學所能做的,僅是採納我們審美本性的事實,並從中推導出美的規律或原則。同樣地,我們道德意識的事實也必須被視為真實且可靠的。我們不能辯稱,宇宙的結構或個人與整體的關係,決定了「罪」這種東西根本不存在,或者不存在任何讓我們感到懊悔或應當遭受懲罰的根據。我們也不能採納一種道德義務理論,以至於禁止我們承認良心迫使我們譴責的事物為罪。任何採用某種關於崇高與美的理論,試圖證明尼加拉瀑布與阿爾卑斯山在自然界中並非崇高之物;或證明拉斐爾的《西斯廷聖母》或《變像》並非藝術上的美作;或證明《伊利亞德》與《失樂園》不值得歷代讚賞的人,都是徒勞無功的。同樣地,那些在探討罪的起源與本質時忽略我們道德本性事實的人,也必然是徒勞的。然而,這種情況卻不斷發生。我們將會發現,所有反有神論與反基督教的相關觀點,純粹是武斷的臆測,與意識中最簡單且不可否認的事實相違背。
關於罪的本質,值得注意的是,這個主題可以從兩個面向來觀察。第一個面向涉及其形上學的本質,第二個面向則涉及其道德的本質。我們所謂的「罪」究竟是什麼?它是一個實體、一個原則,還是一個行為?它是匱乏、否定,還是缺陷?它是心靈與物質之間、靈魂與身體之間的對抗嗎?它是作為一種感覺的自私,還是作為一種目的的自私?所有這些問題都涉及罪的形上學本質,即它作為一種自然中的事物(res in natura)是什麼。然而,以下這類問題則更多涉及其道德本質,例如:是什麼賦予了罪作為道德之惡的特徵?它與律法有何關係?罪所關聯的是哪一種律法?它與神的公義有何關係?它與神的聖潔有何關係?什麼事物具有、或可能具有罪與律法的關係;是指深思熟慮的行為,還是也包括衝動的行為、情感、情緒、原則或性情?顯然,這些是道德問題,而非形上學問題。在某些關於罪之本質的理論中,罪被排他性地從其中一個面向觀察;在某些理論中,則排他性地從另一個面向觀察;而在某些理論中,則將兩者結合。由於這兩個面向在關於此主題的神學討論中皆不可避免地被涉及,因此本書並不打算將這些觀點截然分開。